司法三等書記官、監獄官工作內容介紹
司法三等書記官、監獄官考試科目介紹
【考試科目】
成績計算:
1.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錄取方式: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行政執行官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2.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成績計算:
1.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錄取方式: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行政執行官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2.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共同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測驗各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緒30%、英文40%)
◎ (1)國文(作文60%;公文、測驗各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緒30%、英文40%)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
監獄官 |
1.民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6.強制執行法 |
1.刑法與少年 事件處理法 2.監獄學 3.監獄行刑法 與 羈 押 法 4.刑事政策 5.諮商與矯正輔導 6.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
[◎]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