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觀護人考試科目介紹
【考試科目】
成績計算:
1.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錄取方式: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行政執行官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2.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成績計算:
1.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錄取方式:
1.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行政執行官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2.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共同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測驗各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緒30%、英文40%)
◎ (1)國文(作文60%;公文、測驗各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緒30%、英文40%)
【專業科目】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觀護人 (選試少事法) |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 |
1.智慧財產權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6.強制執行法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銀行實務 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
1.刑法 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諮商與輔導 5.犯罪學 6.少年事件處理法(選試科目) |
1.刑法 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4.諮商與輔導 5.犯罪學 6.社會工作概論(選試科目) |
司法三等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工作內容介紹
[◎]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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